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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委會函知本(110)年第1期作公告缺水停灌範圍內之基期年農地得於 當年第2期作再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說明:

一、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及國際糧食供應不穩定,農委會自102年起 業將原本輔導基期年農地,每年得連續二個期作均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調整為每年僅得一個期作種植綠肥,並 自105年起律定申報農地需有復耕事實始得辦理該措施。另為有效調整稻作產業結構及提高國產雜糧供應,自107年起推動旨揭計畫,持續輔導基期年農地不種植稻作,改種植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及地方特色性質之作物,維持每年 得辦理一次種植綠肥、景觀作物及翻耕、蓄水等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俾建立一個期作種植,另一個期作休養維護地力之合理耕作模式,期輔導農友適地適種,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二、因應嚴峻水情暨評估水庫蓄水量無法滿足本年1期稻作灌溉,為使農民損失減到最小,案經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決議,農委會與經濟部分別於109年12月及本年1月間會銜公告臺南、嘉義、臺中、苗栗、新竹及桃園部分 灌區農田本年第1期作實施停灌措施,公告停灌範圍內之農民倘不種稻作,種植符合旨揭計畫之綠肥、景觀或各項獎勵作物者,每公頃補償9.3萬元;不種稻作,辦理翻耕或種植非屬該計畫獎勵作物者,每公頃補償8.2萬元。

三、考量前述缺水停灌係基於整體公共給水安定之政策強制作為、部分停灌地區之氣候條件較不利第2期作耕作,強制復耕恐影響農民收益等由,針對本年第1期作公告缺水停灌範圍內之基期年農地,放寬當年度第2個期作仍得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不受旨揭計畫規範每年僅限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需有復耕事實始得辦理之限制。至缺水停灌區之農地如有意復耕種植第2期稻作,農民得衡酌氣候條件、灌溉用水供應情形、自身耕作能力等適度提前栽種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