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嘉水地租字第5924號」(土地標示:本鄉大堀尾段大堀小段180地號)變更登記乙案,因出租人之一鄭黃秀車現況及住所不明,致本所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惠請協助張貼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