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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4款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業已完成公告劃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本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4款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業已完成公告劃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1月16日府地籍字第1150014180B號公告續辦。
二、 關於本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第4款(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經公告期滿(公告期間:自115年1月23日起至同年2月22日止)無人提出異議,爰予完成更新劃定,所劃定之範圍,新增「依排水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三、 本案更新劃定公告業已公開置於本府地政處官網-業務專區項下,歡迎線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