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避免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 情形,請協助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 使用除草劑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東縣政府為民服務資訊平台115年04月09日民眾檢舉案件(K11504090069)辦理。
二、 民眾反映鹿野鄉后湖第五公墓及巴拉雅拜裡堤防道路兩側疑似噴灑除草劑致野生動物死亡情事,疑與除草劑使用不當或過量施用有關,建請貴所加強宣導不得於非農地使用除草劑。
三、 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四、 請協助轄區民眾、業務承包業者及轄內有雜草管理需求者加強宣導,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